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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权利解析
作者: 评价: 上站日期: 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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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软件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自己到底对什么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该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作为软件企业来讲,通过研发或受让取得软件的著作权后,就可以通过充分行使对该软件享有的上述各种权利而实现自己的利润。对权利的侵犯,必然影响到对权利的利用,从而导致对企业利益的剥夺。如果不能对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软件企业的经营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当然,除上述著作权法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种著作权外,少数作为发明一部分的计算机程序还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这毕竟是少数情况,此处不作阐述,仅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法角度谈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面对如此众多的权利,企业如何对其加以保护呢? 

  第一, 企业应确立自己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这是行使权利的法律基础。 

  体现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注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对于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软件开发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企业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另一种是除署名权外,单位享有著作权。这两种情况对企业来讲,权利差别很大。 

  虽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但是如果企业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对权利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就可以减少适用法律时的争议。如果企业是委托其他企业或与自己无劳动关系的个人开发软件,那就应与其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就要归受托人所有了。有时企业还会与他人合作开发软件,那么合作开发软件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条款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除自己开发软件外,有时企业还会通过转让或受让而丧失或取得软件著作权。这种情况下,企业享有权利的范围和法律地位直接依据转让合同的约定,所以对被转让的权利的种类、地域的约定就格外重要。可见,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律并不过多地进行强行性规定。所以,企业要在软件著作权产生过程中注意确立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及权利范围,这样将来才具有使用软件和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有关著作权合同应引起软件企业的足够重视。实践中,有的企业把订立合同仅作为一种形式,不仅不去斟酌其中的条款,有时甚至是为了获取软件登记而弄虚作假,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第二, 明确了著作权人身份后,企业就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有事先预防性的,也有事后补救性的。软件企业应通过制定员工守则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建立起自己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对于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软件的开发、经营又很重要的那部分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通过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加以保护,约束员工行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泻。另外,就是对于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若想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责任,前提就是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企业内部的保密章程或合同中不仅要明确员工的义务,还要规定清楚保密内容的范围,违反义务的责任等。这样才能使保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软件企业对自己享有权利的软件应尽可能进行软件登记。软件登记虽然不能作为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最终证据,也不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但是它具有无法替代的下列好处: 

  (1)在诉讼中减少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可将软件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对方否认,其就负有举出相反证据的责任,如果反证不能被采信,则以登记证书所载明的事项为准; 

  (2)是获取税收优惠的必要文书之一; 

  (3)软件登记过程中,如果将源程序封存于登记机关,在诉讼中还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避免因软件程序的易被更改、销毁的特点而造成的无法证明其原始内容的问题。 

  第三,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后,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企业应如何利用法律手段防止侵权的扩大,弥补自己的损失呢? 

  软件著作权纠纷可分为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两大类,大致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几种途径来解决。 

  几种解决途径各有利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双方可在友好的气氛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合意是为双方所接受的,一般会被履行,因而权利人可以尽早得到赔偿。而且协商不受时间、地点、方式等约束,没有严格的程序,对举证和法律依据的说明,也没有很高的要求,因而协商的成本低,见效快。协商的不利之处在于协商的成功有赖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就不会产生任何作用。另外协商不具有强制力,即使双方已达成协议,一方也可以反悔,而另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履行。 

  向行政机关投诉,可以有效地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防止自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通过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可以使侵权人得到比民事责任更严厉的惩罚。行政投诉的缺点是权利人不能通过这一程序获得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权利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都具有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诉讼的程序要求严格,特别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较协商和行政投诉要高的多。因此,诉讼的成本高、时间长,有时判决结果还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甚远。上述三种解决途径并不是完全割裂开来,毫无联系的。权利人通过协商或行政投诉,可以搜集、获取侵权人侵权的证据,以备诉讼时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可进行庭外调解。 

  不同的解决途径,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不乏一些技巧与注意事项。例如侵权诉讼中的取证。作为保护对象的软件,其本身具有与其他作品不同的特点,如软件程序易被改动、删除、复制等。这就给权利人取证和证据的固定造成困难。 

  这时,权利人就可以利用公证购买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来保证自己采取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作公证时,权利人还要注意公证过程的完整性、连续性。有的权利人虽然进行了公证购买,但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公证封存的证据却没有得到完好保存,使得被封存的程序是否被改动过处在不明状态,给权利人的诉讼造成困难。取证除要取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还要取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况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软件权属纠纷,则主要是依据开发完成的事实以及有关的合同约定来认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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